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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源市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源市坚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坚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维修基金共计3405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058.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源市坚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3元(按简易程序收),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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