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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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沙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鸿晟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82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的起诉。 一审受理费113126元,退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上诉人湖南星沙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13126元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