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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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消防工程款1247818元,并自2017年9月26日起以本金579836.2元、2018年9月26日起以本金367981.8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83990.9(3679818元×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4元,反诉费127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44元,合计41258元,由被告宁城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73元(16030+8721+5000+22),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11485元(7484+3979+2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