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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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8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9.4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将以上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安国支行,账号:13×××72,户名:安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