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城县亚飞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 2变更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某医疗费8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损失39769.24元,合计47769.24元”; 3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负担111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1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负担146.5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1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