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保定金世强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176.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保全费22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