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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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尚格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截至2017年9月28日的利息91668.99元; 二、限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7875‰(6.525‰×1.5倍)计算的利息; 三、限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利息91668.9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圣宝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