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06执262号 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长治市潞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06行审65号6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潞城区自然资源局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潞城区自然资源局支付罚款1131999399元; 2、被执行人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店上镇马江沟、柳江沟村108000㎡土地; 3、被执行人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000㎡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负担案件执行费1372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潞城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刘强联系电话:677**** 本院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邮编:047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