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8元,减半收取计6,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小桥电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