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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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532572.37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利息173402.21元(计至2020年8月24日);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以上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30元,由***、***、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