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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青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0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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