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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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2737号民事判决; 二、继续履行涉案《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付经营凭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财务专用章)和为***提供银行基本账户; 三、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的经营损失2421660元; 四、***在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交付经营凭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财务专用章)和为***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后5日内支付承包金1250000元(承包金计算至2018年8月8日); 五、***在交付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包金时,用其替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环保设备款258000元和质保金44400元予以抵扣; 六、驳回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6050元,由***承担;反诉费18698元、评估费99000元共计117698元,由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4158元,由***承担23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8元,由鄄城航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958元,由***承担3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