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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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万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97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本金17297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36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