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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初151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鹏、王蔚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国丰,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董光

审判员王丽华

审判员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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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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