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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文彬死亡的损失573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文彬死亡的损失336017.85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受理费,由各被告直接支付至五原告共同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账号:621********0032032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寻乌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支公司负担180元,被告***负担1053.5元,并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