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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方金泽实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黑龙江东方金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就(2016)黑04民初7号调解书第一项确定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535,535.50元享有债权。

案件受理费43,084.28元,由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5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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