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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宁蒗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276640元; 二、第三人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3元,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