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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丽江供电局
宁蒗供电有限公司
昆明中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宁蒗供电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宁蒗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276640元;

二、第三人四川恒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3元,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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