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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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防城港市上思县鱼米之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亿资联米业有限公司340850元; 二、被告防城港市上思县鱼米之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亿资联米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40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本案债务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亿资联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32元,由被告防城港市上思县鱼米之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27元,由原告南宁市亿资联米业有限公司负担3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6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 -15- 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