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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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借款3001370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68.52元,减半收取95934.26元,由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 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