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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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工程款79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其中以工程款169.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日止;以工程款678.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止;以工程款79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工程款79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8月20日前,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其中以工程款169.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止;以工程款678.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止;以工程款79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32元,减半收取46016元,由被上诉人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44元,上诉人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2元,由上诉人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