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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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698.24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3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72.56元。 四、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2.7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109元,由被告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负担4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