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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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2月11日签订的《翡翠居联排别墅项目购置协议》和《关于购置翡翠居联排别墅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翡翠居1号楼106、107、108号房产的协议条款; 二、被告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购房款300万元; 三、被告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已付购房款300万元的利息和损失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