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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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 定西凯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正盛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定西凯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49470元、配件款11850元,合计61320元; 二、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70000元; 三、驳回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6元,由定西凯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