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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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赔偿原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00695元的70%,即420486.5元,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被告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7元,减半收取4903.5元,由原告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1元,被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3432.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退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49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