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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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正昊轴承厂 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市镇海正昊轴承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33666.30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9月28日起以468666.3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从2019年11月12日起以433666.3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宁波市镇海正昊轴承厂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7.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宁波市镇海正昊轴承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