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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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皖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皖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82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18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20元,由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64元,原告湖南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