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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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惠湘禽业有限公司 中兴华富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限长沙惠湘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58684.5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58684.5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3日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为止)。 四、驳回长沙惠湘禽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共计23633元,二审受理费41776元,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507元,由长沙惠湘禽业有限公司承担349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