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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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302397.5元(截止到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2月22日的利息,以4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计算,以后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3日开始,以4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抵押的房产[最高额900万元、皖(2017)叶集区不动产权第0000255号、皖(2017)叶集区不动产权第0000251号、皖(2017)叶集区不动产权第0000089号房屋、皖(2017)叶集区不动产权第00002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四、驳回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7元,减半收取21813.5元,由被告***、***、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