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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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谊信商贸有限公司 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安徽福美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福美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1904.17元(以660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标准,自2018年5月23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之后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谊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4元、减半收取计5432元,由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