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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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武汉东保综合商超有限公司 武汉爱购保商超有限公司 湖北中泰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武汉中诚源祥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中诚源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8995万元,支付期内利息5100359.03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以本金89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加收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泰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中诚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第一项判项载明的债务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泰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武汉中诚源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5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中诚源祥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泰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