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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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 枣阳市山峰石业有限公司 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7,465,606.40元; 二、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4,590,4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17,465,606.4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四、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40万元: 五、被告***、被告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9,102元,由被告深圳市德宇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