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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750187元; 二、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补偿金16478156元,剩余补偿金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工程款317501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8%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成都兴沙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7127366.66元范围内对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50元,由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49元,由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6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