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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支付赔偿金65939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