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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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849.64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