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23995451.85元、利息1625650元、罚息6187390.6元、复利493478.07元,以及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399545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92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伙牌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B'(2012)411200139]和1-5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0028930、S00028931、S00026526、S00028932、S0002987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分别在最高余额5990000元、363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10元,由被告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