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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通田宇投资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康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万通田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78229.58元、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合计7278229.58元及利息(以7278229.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6278229.5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500000元,合计645880元,由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764元,湖北万通田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2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66元,由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60元,湖北万通田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3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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