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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新长丰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14445167.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以本金14189932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4445167.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呆滞的产品和已采购的生产资料损失1000000元; 三、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三包索赔款1344967.38元; 四、驳回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9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6023元,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84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230元,由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513元,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