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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款项6210万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上海广昊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35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