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25682.38元。 二、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625682.3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13479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31元,由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