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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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保定利达电力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41号之二 原告:保定利达电力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郜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利达电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利达电力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保定利达电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