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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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分段计算:1.以本金471898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以本金121898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3.以本金121898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265元,由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39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