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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悦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锦华测绘有限公司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
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悦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工程款7169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二、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悦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7234元;

三、驳回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319,由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负担2519元,福建悦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双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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