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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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盈通化工有限公司 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丸红(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自贸区逸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自贸区逸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原告深圳市广盈通化工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丸红(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盈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421929.6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盈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13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盈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