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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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瑞利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利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25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9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4589元,减半收取计2294.50元,由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