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理赔款500000元; 二、案涉鉴定费6000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已实际支付,由原告***负担4800元。 以上一二项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实际支付原告49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