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241.14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274241.1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遇人行利率调整,按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594.20元】、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号、土地所有权证:平国用(2012)第02-2756号)所得价款在8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27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