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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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鼎大化工有限公司 范县国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瑞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铭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绍兴市柯桥区鼎大化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范县国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