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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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453元(8153元-保险公司已赔付7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96.5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