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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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4904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鉴证服务费2500元、施救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