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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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与被告***、***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借款本金408,948.17元,利息24,703.12元,罚息458.73元,复利945.9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1元,保全费2,6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